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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7日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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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牧〔2016〕38号  日 期2016.03.17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印发实施后,特别是2015年以来,我省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部署,大力推进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部分市县(区)仍存在关闭拆除任务未完成、市县改造资金未落实、改造项目进展偏慢、辖区内小流域水环境质量没有改善等问题,严重影响全省工作进度。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列入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和“三大环境污染专项整治”项目。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防治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拆除扫尾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统筹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力量,实施“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化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大关闭拆除扫尾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禁养区及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不达标养猪场户关闭拆除任务。

  二、加快规模场标准化改造进度

  各地要对照省政府下达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建立倒逼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对尚未落实存栏250-1500头养猪场改造资金的,要抓紧协调落实;对尚未批复省级存栏1500头以上养猪场改造项目的,要尽快下达,确保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2014-2015年度省级下达的存栏1500头以上养猪场改造项目,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存栏5000头以上所有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

  三、规范改造项目管理

  对列入省政府标准化改造任务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各地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做到“一场一方案”。各地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对完成改造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直接纳入环保监管范围。要严格执行《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要进一步摸清可养区拟保留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底数,完善“一场一档”管理档案,省农业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标准化改造名单。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重点区域的执法监管,对养殖区域所在小流域要设立监测点位,开展地表水水质定期监测,及时分析发现辖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对小流域监测断面水质持续不达标、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地区,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和日常督查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直排、偷排或废弃物处理设施不运行的生猪养殖场户;对禁养区要进一步加强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查处违建生猪养殖场户,严厉打击养殖回潮行为;对可养区内拒不改造或改造不到位的生猪养殖场户,要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拆除。

  五、严格落实养殖总量控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2015-2018年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下达的生猪年出栏控制指标,进一步强化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坚持“生态养殖、种养结合、综合利用、循环发展”的原则,科学布局畜禽养殖,调整优化畜牧产业结构,严把生猪准入门槛,严控生猪养殖总量,达到供给紧平衡,确保“十三五”全省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2000万头以内。

  六、突出粪污综合利用

  各地要把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化指导服务,大力推行种养结合的循环农业,打通种养业协调发展通道,促进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因地制宜总结推广一批投资少、处理效果好、运行费用低的粪污综合利用模式,大力推进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加强典型示范引导,形成一批在清洁生产、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方面有特色、有亮点的示范点,探索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机制。积极探索采取PPP模式,建立专业化生产、公司化运营的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集中处理中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粪污综合利用。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6号)的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第三方治理模式,建立健全专业化、集约化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制。

  七、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各地要强化畜禽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落实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财政补助和保险理赔政策,2016年对购置大中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械可享受购机补贴,扩大补贴和保险覆盖面,创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产品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八、强化工作落实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督查问责机制,切实落实两厅调度通报制度,严格实行“一季度一调度一通报”。充分应用政府绩效考核、书记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河长制等抓手,强化督查考核和约谈问责制度,及时对防治工作滞后的政府及部门责任人进行约谈告诫,对妨碍和阻扰治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予以严肃追责。省农业厅、环保厅将联合建立排名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地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通报排名,考评结果直接作为年度书记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依据,并对防治工作落实不力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约谈,对区域水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采取限批等手段。

  九、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与媒体沟通交流和互动合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途径,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进场入户开展宣讲,提高养殖场户守法意识和环保意识,大力宣传防治工作的有效模式和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充分调动人大政协、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防治工作,鼓励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

2016年各设区市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分解表


设区市

存栏250-1500头生猪养殖场改造任务数(家)

存栏1500-5000头生猪养殖场改造任务数(家)

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改造任务数(家)

小计

(家)

全省

1991

125

38

2154

福州市

150

20

4

174

厦门市

3

6

0

9

漳州市

450

17

3

470

泉州市

100

13

2

115

三明市

100

9

5

114

莆田市

10

10

0

20

南平市

300

22

16

338

龙岩市

772

17

5

794

宁德市

100

5

3

108

平潭综合实验区

6

6

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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