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耕地培肥改良有什么要求?
一、责任主体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责任主体,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落实资金、跟踪进展并严格再评价。其中,项目形式的补充耕地,实施主体为原项目实施单位;其他形式的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等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方案制定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可结合专家意见细化。
二、目标要求
1、总体目标:培肥改良后质量应达到上一年度县域内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用于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
2、等级提升:根据不同地块,通过科学合理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投入品,并计算对应投入品用量。
查看详情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价单元如何划分?
一、划定原则
评价单元划定需保持核心因素一致性,包括:
1.地形部位(具有特定形态特征和成因的中小地貌单元,如山间盆地、平原低阶、丘陵中部等);
2.土壤类型(发生分类的土种);
3.补充耕地来源(恢复耕地/垦造耕地);
4.土地利用现状(按GB/T 21010分为水田、水浇地、旱地二级类);
5.行政区划(乡或村级);
6.补充耕地建设项目类型、利用类型、管理水平、农田基础设施条件(项目方式产生补充耕地需额外考虑)。
